【中豪新闻】“新加坡、马来西亚与印尼投资法律实务”讲座成功举办

时间:2019/05/23 阅读:3888

近几年,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和“走出去”战略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选择在海外进行投资,以实现业务、市场的扩张和企业的国际化发展。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作为“一带一路”沿线重要国家,其凭借天然的地缘优势和活跃的经济环境,获得众多境内企业的青睐。为帮助境内企业及律师同行更好地了解新加坡、马来西亚与印尼的投资环境、法律制度及风险防范,2019年5月23日,中豪联合重庆国际商会、重庆市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企业协会在江北金融办公室以线下现场讲座与线上网络直播的形式,成功举办《新加坡、马来西亚与印尼投资法律实务》专题讲座。重庆市中新示范项目管理局副巡视员王强作了精彩致辞,新加坡Drew & Napier律师事务所副管理董事Randolph Khoo,马来西亚Shearn Delamore & Co.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余美健与Nicholas Tan Choi Chuan律师,印尼Roodisono & Partners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Fadjar Widjaksana Kandar,以及中豪合伙人杨青、郭凌嘉律师发表了精彩演讲。来自重庆、四川及云南三地逾200位投资人、法务与财务负责人参与了本次专题讲座。

 

 

 重庆市中新示范项目管理局副巡视员王强致辞 

首先,王强副巡视员对专题讲座活动的举办表示祝贺,对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尼业界朋友的到来表示欢迎。他介绍到,重庆市是中西部唯一的直辖市,是西部大开发的重要战略支点,是“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的联结点。重庆市在区域发展和对外开放格局中,有独特而重要的作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上个月视察重庆时要求的那样,重庆要在推进西部大开发中发挥支撑作用,在推进共建“一带一路”中发挥带动作用,在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是2015年11月在习近平主席和李显龙总理的共同见证下签订的中新两国第三个政府间合作项目,致力于将重庆打造成西部地区领先的互联互通和服务经济中心,最终形成带动整个西部地区乃至更大区域开发开放的新格局。这是中央着眼推进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大决策,是我国西部地区主动开放发展的重要载体,也是中新两国与时俱进的全方位合作伙伴关系的重要国家平台。项目落地3年多以来,已累计签约169个合作项目,总金额逾263亿美元,特别是以“陆海新通道”为代表的一批战略性示范性项目相继落地,为重庆乃至西部地区企业“走出去”提供崭新渠道。他表示,接下来我们将进一步发挥重庆与新加坡的“双枢纽”作用,推动中国西部更多省区和其他东盟国家参与中新互联互通项目及其项下的“陆海新通道”建设,拓展三方合作,加快提升我国西部地区和东盟国家间的互联互通水平。最后,他指出此次活动的举办为参会企业搭建了法律实务交流平台,帮助参会企业获取更多投资机遇,实现多方合作共赢。

 

 马来西亚Shearn Delamore & Co.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余美健、Nicholas Tan Choi Chuan律师 马来西亚海外投资法律实务及风险防范

首先,余美健律师为大家总体介绍了马来西亚现有的企业存在形式分为五类:独资/合伙、公司、外国企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LP)、合资企业,以及外资企业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紧接着,余美健律师以列举形式详细介绍了马来西亚有关股份制、公司保留事项、财务筹资、常见的公司纠纷等企业广泛关注的实务问题。随后,Nicholas Tan Choi Chuan律师介绍了马来西亚的法律体系,与英国、印度、香港等都属于普通法系,法院分为高等/上诉法院和初审法院,初审法院中依据金额不同又分为三类法庭:推事法庭(< RM 100,000)、地方法庭(< RM 1,000,000)和高等法院(> RM 1,000,000)。此外,Nicholas律师还对董事职责及股东保护内容进行重点介绍,他指出了公司股东利益可能遭受侵害的几种情形,比如:股东受到压迫,公司无视股东利益,或者公司通过一些规定或决议不公平地歧视或损害股东利益;公司未支付股东红利;公司没有举行股东大会或剥夺了股东的知情权;股东被承诺其可以参与公司的管理,但董事却将其排除在外;过高的董事薪酬;不当的股权稀释等。他进一步指出,上述股权利益侵害情形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措施进行补救:股份买断;损害赔偿;改变公司条款或章程及清盘。

 

 印尼Roosdiono& Partners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Fadjar Widjaksana Kandar :印尼境外投资实务

首先,Fadjar Widjaksana Kandar律师为大家介绍了印尼的法律体系以及印尼现行的外商投资优势领域。他指出,在印尼外商投资最为青睐的5大领域包括:采矿,金属及电子工业,电、气和水产业,基础化学和药品,房地产。受益于中印两国政策,去年两国间非石油和天然气产品贸易总量上浮3%,而印尼从中国的进口量也呈现出总体上涨的趋势。其次,他详细阐述了关于境外直接投资(FDI)涉及的关键问题,比如公司设立程序及时间表、负面清单等内容。他强调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是投资印尼的关键门户,近年来印尼针对外国投资的监管有一定程度的收紧,比如针对PMA公司设立提出最低资本金要求,并以负面清单形式作出相应限制。Fadjar律师还以图表的形式,清晰明了地介绍了PMA公司设立的流程和投资鼓励措施,包括进口关税减免、税收减让及税收补贴等。随后,他列举出外商投资现存的主要问题,比如设立PMA公司耗时过长、外籍人员工作许可证办理程序复杂、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法律法规冲突及境内的腐败贿赂问题。最后,Fadjar律师就最近更新的银行法、语言法、反贿赂法等进行了简要阐述。他指出,根据2009年印尼语言法规定,与印尼方签署的相关合同或协议应有印尼语版本,否则签署的合同或协议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中豪合伙人郭凌嘉 :走进东南亚,聚焦新加坡

首先,郭凌嘉律师从新加坡苦难的历史、诞生、逐步升级的艰难转型之路几个方面介绍了新加坡的独特基因。她指出,理解一个国家就要从它的历史基因开始了解,正是因为身处艰难,新加坡只能凭借自己独特精准的定位以及不怕苦难的奋斗才成为了亚洲四小龙。新加坡不仅拥有稳定的政治环境与对外和平友好的外交政策,还占据着极佳的地理优势。此外,新加坡还拥有广泛的贸易协定,比如涵盖42项投资保证协议、80项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和23项自由贸易协定;并且新加坡拥有领先的银行金融机构、第三大外汇交易市场、全球第三大人民币离岸清算中心,以及针对税收有许多优惠政策。在介绍完新加坡的昨天、今天以及未来之后,紧接着,郭凌嘉律师就新加坡成立公司的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进行了详细介绍,她对比了五类公司类别下不同的定义、权属、法律性质以及税收规定。她指出,一个公司在新加坡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基本要求:(1)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2)法人和股东分离;(3)公司必须至少拥有一名自然人或商业实体作为公司股东,若为自然人股东,对于自然人的国籍没有任何限制;(4)针对注册资本最低要求为1新币;(5)在新加坡注册成立一家私人有限公司必须要有一个注册地址。最后,郭凌嘉律师列举了公司法律实务中的特殊情形,她强调了谨慎选择注册资本的货币以及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设计及担任公司董事的重要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

 

 新加坡Drew & Napier律师事务所副管理董事 Randolph Khoo :新加坡争议解决风险防范

首先,Randolph Khoo律师分享了新加坡争议解决体制(诉讼、仲裁及调解),并着重介绍了新加坡国际仲裁体制。他指出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拥有灵活有效且对用户友好的仲裁程序,仲裁员都具有丰富的仲裁经验,程序上存在列入紧急仲裁程序和快速程序,并能为申请人提供多语种服务。随后,他从仲裁员预设人数、仲裁员的国际限制、紧急仲裁员、当事人的追加、合并仲裁、临时措施、快速/简易程序措施七个方面对比了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与LCIA、ICC、CIETAC、UNCITRAL、SCC等国际仲裁机构的不同之处。随后,他对新加坡法院结构与管理权进行了阐述。他指出,新加坡法院拥有高效的诉讼争议解决系统,2017年诉讼案件处置率达98%。最后,Randolph Khoo律师介绍了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他指出,即使该纠纷与新加坡无关并受外国法律管辖,国际商业法庭也可作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途径。Randolph Khoo律师还分享了新加坡的优质调解制度与相关调解公约。

 

 中豪香港办公室副主任杨青 东南亚投资法律实务及风险防范 

杨青律师从企业“走出去”角度出发,分析了境内企业在东南亚投资中可能面临的风险问题,比如外商投资准入限制风险、购地风险、劳工风险、地方保护与腐败风险等,并着重对争议解决方式、相关风险及建议进行了详细介绍。杨青律师指出,在交易协议中,是约定投资目标国诉讼、国内仲裁或是国际仲裁解决争议,企业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后,选择对自身权益保护最有利的争议解决方式。随后,杨青律师通过分享其最新处理的虎牙直播与印尼某知名主播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的合同违约仲裁胜诉案,为企业提供了以下几点争议解决建议:第一,企业“走出去”风险无处不在,企业高管及风控人员一定要有高度的风控意识,并重视律师的法律意见。只有思想与意识上重视风控,才可能从源头上防范好风险。第二,企业一定要重视交易文件的谈判与签署,精心设计好关键条款内容,比如违约责任条款、法律适用条款、争议解决条款、送达条款等。交易文件是企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第三,聘请境内外律师为“走出去”全程把控好风险是关键,比如聘请律师签署好交易文件,做好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等。只有做好各个关键环节的法律风控,企业才可能防范出现重大法律风险。第四,当出现风险或发生争议后,企业一定要积极应对,消极处理只会使风险进一步扩大。与积极应诉相比,消极应诉和缺席裁判最终可能会使企业多付出好几倍甚至几十倍的代价。第五,成功的企业是拿着别人的钱给自己做风控,而不注重风控的企业,是自己掏钱给对方请律师。

 

讲座在来宾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此次讲座不仅为线下与线上的参会企业提供了详细的关于新加坡、马来西亚与印尼投资的相关知识、实务经验及风险防范建议,同时也增进了我所与境外专业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当前,我国企业全球化快速推进,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海外投资、并购。中豪将不断提升自身实力,加强国际合作,优化法律服务,致力于为境内企业的海外投资、并购与开展经贸合作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从而为境内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防范好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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