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豪研究】破产财产清偿顺位和可能涉及的费用

时间:2022/03/25 阅读:2738

摘   要:破产清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对不同性质破产债权在分配时的先后次序。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后,会因为程序的进行、法院行为、管理人执行职务等产生不同种类的费用,债权顺序也会因为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性质而有所不同。本文主要归纳整理破产程序中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简要分析破产清偿顺位。

关键词:破产程序  破产财产  破产债权  清偿顺序  管理人履职

 
新冠疫情持续发酵,使得经济下行,越来越多的企业面临破产的风险,社会上出现大量的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破产财产的清偿问题和相关费用问题。本文主要通过梳理和分析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和可能涉及的费用,帮助从事破产的工作人员快捷高效地处理费用和破产财产的问题。
         

   

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后,为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支付的费用。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笔者认为,从管理人工作角度分析破产费用,划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一)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

该费用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管理人执行职务所必需的费用,具体为管理人刻章费、租赁费、办公费、留用人员工资、差旅费、其他执行职务费用。其中,留用人员工资是债务人停止营业后管理人聘请留用人员进行工作的费用。留用人员主要辅助管理人的工作,如:留用的财务人员协助管理人清理债务人财产、会计账簿;留用的保安人员协助管理人照看债务人场所等。

 

(二)管理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该费用是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旨在保障债务人财产不贬值或流失所必需的费用,具体分为仓储费、运输费、清理费、维修保养费、保险费、财产档案保管费、其他行政管理费。

 

(三)管理人聘用机构的费用

该费用为管理人评估、变价债务人财产所必需聘请机构的费用,具体分为聘用审计机构、聘用评估机构、聘用法律服务机构、聘用辅助拍卖机构、聘用其他机构的费用。

 

(四)变价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该费用为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变价债务人财产所必需的费用,具体为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通知费、登记费、变价债务人财产的税费。

 

(五)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该费用为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分配债务人财产所必需的费用,具体分为公告费、通知费、提存分配费、其他费用。管理人分配债务人财产一般是转化为货币资金分配至各债权人提供给管理人的银行账户中,有些债权人因为部分原因未能联系或者未能分配的,管理人需预留提存分配的费用,以便将来清偿这一部分债权人的债权。

 

(六)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该费用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旨在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的程序上的费用。具体分为破产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送达费、证据保全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勘验费、其他费用。

 

(七)管理人报酬

该费用为管理人依法完成债务人破产程序后所获得的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做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上述规定明确管理人报酬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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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由债务人财产及其管理人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该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债务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债务,具体费用为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其他费用。应注意,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的合同,是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如果债务人或者对方当事人双方已将合同履行完毕,则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就已经终止,不涉及是否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的问题。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该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债务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第三人无因管理的债务。在债务人破产后,由于无因管理人并没有法律上或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债务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或提供服务,其所支付的费用应当得到补偿。具体为财产管理费、利息、补偿金。需要注意的是:第三人无因管理必须是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之后,其费用才能作为共益债务,否则只能作为破产债权向管理人申报。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该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债务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人财产不当得利的债务。具体为返还不当得利和其他费用。不当得利被认定为共益债务必须是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之后,否则只能作为破产债权向管理人申报。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该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债务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人继续营业所支出的费用。具体为经营人员工资、经营人员社保费用、营业税费、通知费、水电费、通讯费、其他费用。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该共益债务为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导致的债务关系,具体为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该共益债务为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导致的债务关系,具体为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笔者认为,破产财产、共益债务在破产程序中是随时产生,随时清偿的;但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同时清偿这两项费用时,有三个清偿原则:

1.先清偿破产费用,有剩余的再清偿共益债务;

2.当破产费用都清偿不足时,就在破产费用的各顶中按比例清偿;

3.当足够清偿破产费用,但剩下的不足清偿全部的共益债务时,清偿费用中的各顶则按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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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债权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被拆迁人牺牲原房屋居住权为代价来满足城市建设等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以产权调换作为补偿方式的以房换房的互易合同。被拆迁人依据拆迁补偿协议享有的安置房请求权。

《企业破产法》没有对被拆迁人债权作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是优先保护的。相关案例为(2018)黔0302破1号,这份法律文书是破产债权确认裁定,法院将拆迁债权确认为破产债权;另一个案例是(2021)湘06民初116号,这份法律文书是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判决,法院判决确认拆迁债权合法有效并列为优先债权。

拆迁是因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被拆迁人以牺牲其对原房屋的居住权为代价来满足城市建设等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从社会价值层面考虑,被拆迁人的债权应当予以优先保护。

笔者认为,被拆迁人债权具体清偿的费用或权利为:被拆迁人要求履行交房义务的请求权、土地房屋价值补偿、装修附属物补偿、搬迁费用及损失、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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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己居住为目的的购房消费者的债权

《企业破产法》中并未规定购房类债权这一单独分类,该类债权通常出现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由于该类债权涉及的债权人为购房户这类弱势群体,实务中管理人通常将其单独作为一类债权进行分类。

购房消费者分为以自己居住为目的的消费者和以投资为目的消费者。为保障消费者基本生存权利,居住为目的的消费者债权应当优先,而投资为目的的消费者不存在基本生存权利被侵犯的风险性,其债权不应优先,而应归于普通债权顺位之中。

若消费者为购房支付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有学者观点认为消费者就定金本金享有优先债权,而定金罚金应作为普通债权处理。

笔者认为,购房消费者债权的具体清偿为:购房款债权、购房者要求履行交房义务的请求权、消费者购房定金本金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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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上述规定明确了承包人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且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有学者观点认为,工人工资和涉及建设工程的材料费等费用应当优先,建设工程的违约损失不应作为建设工程优先债权,而应作为普通债权申报。

笔者认为,建设工程价款的具体清偿为:建设工人工资、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款、工程材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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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预告登记所涉债权

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在学术上的观点是具有“准物权效力”,是为了保障不动产权人将来完成正式登记的一种制度。有学者观点认为,预告登记人要求履行登记过户在破产程序中应属于优先保护的权利,但如果预告登记人放弃登记过户,转而要求返还因未能过户而支付的购买不动产的价款应属于普通债权。

因此,笔者认为不动产预告登记所涉债权具体清偿为:预告登记人要求履行不动产正式登记的义务和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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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上述规定明确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笔者认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具体清偿为:有担保的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有担保的融资租赁债权、有担保的其他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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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是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因此,职工债权优先于税款债权和普通债权受偿。笔者认为,职工债权的具体清偿为:职工工资、职工伤残补助、职工医疗保险、职工养老保险、职工补偿金、职工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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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债权

税款债权是指债务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债务人所欠税款本金。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税款债权在职工债权之后清偿。笔者认为,税款债权的具体清偿为:涉及职工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税、房产税、车船税、其他税种。为保护职工权益,职工的社保费用应当优先清偿。其次,除矿产品相关的企业破产,其他企业不会涉及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税这两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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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是除了担保债权以外的一般债权债务关系,是破产案件中最常见的一类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结合前述三、四、五项的分析,笔者认为普通债权的分类为:因合同关系产生的普通债权、建设工程违约损失、购房消费者定金罚金返还债权、优先债权未完全受偿或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以投资为目的的购房者购房款、破产受理前企业欠缴税款的滞纳金、预告登记人解除合同后的购房款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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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后债权

劣后债权是在破产清偿顺序上排列于普通破产债权之后的债权。劣后债权虽仅在普通破产债权完全受偿后仍有剩余财产时才可能受偿,但其在破产程序中可受清偿的权利未被剥夺。设立劣后债权的目的在于避免出现债务人破产清算后仍有剩余财产,却可对本有义务清偿的债务不予偿还的不合理现象。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规定:“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其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除外。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结合纪要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劣后债权的具体清偿为: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付的费用、破产债权在破产受理后的利息、破产申请受理后不履约的违约金、股东劣后债权、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其他劣后债权。

(作者:张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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