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豪研究】浅析“未成年人退款”制度的法律基础及司法实践——以哔哩哔哩为例

时间:2022/07/25 阅读:2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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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概况

 

2022年6月28日晚间,哔哩哔哩(以下简称B站)多名虚拟主播陆续收到“未成年人退款”的通知,涉及金额从几毛到十几万元不等。其中,虚拟主播“桃宝Momoko”更是接到了退款14万余元的通知,并针对该事件发布了视频及动态说明:

 

虚拟主播针对“未成年人退款”事件发布的动态截图

 

从绝对金额来看,虽然本次事件中众多虚拟主播所遭受的退款金额合计仅数十万元,该金额相比起其他分区或平台主播动辄“每日上百万”或“年入上亿”的收入来说,只能算是九牛一毛;但由于虚拟主播普遍体量较小且收入有限,该等金额的退款将意味着众多虚拟主播较长一段时间内的收入将打水漂。

 

  2   

制度的设立背景及相关法律法规

 

从虚拟主播的角度来看,“未成年人退款”制度确实给主播的运营带来了较大的风险;但这一制度的设立,却是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重要一环。

根据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于2021年7月联合发布的《2020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2020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达到1.83亿,互联网普及率达94.9%,而其中18.2%的时间是用于观看直播。因此,相关部门也一直重视从直播环节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未成年人退款”制度设立的根本原因在于:未成年人因其身体及智力尚未发育完全,不具备明显辨别是非的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该定义自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后,即被确定为民法的基本概念,并被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吸收。

《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该条款可以看出,未成年人超出其年龄、智力所作出的民事行为需得到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这就意味着在直播打赏的情境下,一旦监护人否认或未追认打赏行为,则平台与未成年人之间缔结的网络服务合同无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恢复至合同缔结前的状态。

在上述原则的基础上,相关部门亦陆续出台了针对未成年人直播打赏效力认定及退款问题的文件,出台时间、部门及主要规定如下: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在第74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对直播平台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设定了明确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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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及认定情况

 

而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涉及直播平台“未成年人退款”的案例也时有发生,各地法院一般从打赏金额、打赏时间、平台监管以及监护人责任等方面,对未成年人打款的效力以及是否应予以退款进行分析,从而确定平台或主播是否应予退款以及退款的比例。

在相关部门针对“未成年人退款”出台明确规定前,广州互联网法院在2019年12月的一份判决中 ① ,就因用户“注册时间与充值时间间隔较长,与正常成年人的消费习惯不符”以及“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充值金额已高达10752.2元,显然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的行为,认定该未成年人用户的充值行为无效,双方均应恢复至合同缔结前的状态。而由于已消费的网络虚拟产品无法退还,且因监护人未进行必要的教育和监管、对未成年人注册账户的行为未能防止、对未成年人长期登录账号行为未能警觉且自身未保管好账号密码,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案涉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涉案直播平台返还充值金额的三分之一。

随后在2021年5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另一案件 ② 中亦作出了类似判决,但平台方承担的比例进一步提高。在该案中,虽然平台辩称其对用户注册时身份信息、充值是否由本人进行以及打赏行为本身等未负有审核责任,但法院仍认为平台作为经营人和管理人,并从工作人员的收益中分享部分利益,应就未成年人的消费行为无效承担相应的责任;而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及管理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平台应承担七成比例的损失,返还该部分充值款。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工作报告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重点工作中,亦提及了曾审结了涉及未成年人直播打赏且最终直播平台全额返还158万元打赏金的经典案例,足以体现司法体系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视性,各级法院的后续判决中亦日渐体现出该观点。

 

  4   

充值实测及完善建议

 

在相关部门已就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相关问题出台若干文件且司法实践中亦出现较多未成年人退款案例的情况下,部分直播平台对未成年人注册及打赏的审核及限制仍然存在不足。

以B站为例,我们仅通过手机验证码的方式即可申请注册成为“注册会员”。该账号虽然在通过B站答题测试前,未能成为“正式会员”,无法使用发送弹幕、评论或投币等功能,但在其直播中心的“充值商店”仍然可以通过充值“电池”的方式购买直播道具,并进行直播打赏。

在用户注册环节,B站允许用户通过手机号注册的方式,与《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12条关于“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直播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一致;但在打赏环节,B站却允许用户在未经实名认证的情况下进行充值及打赏,该做法与《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中关于“未实名制注册的用户不能打赏,未成年用户不能打赏”的规定相悖,也不符合相关文件中禁止未成年人打赏的精神。

直播平台作为互联网直播场景中的服务提供者,在接受用户打赏后,也同时获取部分分成,产生退款时,平台的收益必定也将受到影响。因此,建立有效的用户实名制管理以及防止未成年人打赏机制,在保护主播利益的同时,也是在保护平台的自身利益。虽然B站在其《用户协议》以及《直播服务协议》中均设置了专门的未成年人条款,对未成年人打赏问题进行了约定,一定程度上对双方权责进行了规范;但由于相关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在发生争议时,不排除因存在免除平台责任或限制用户权利的情况导致无效的可能性。

 

《哔哩哔哩用户协议》中未成年人条款的相关约定

 

《哔哩哔哩直播服务协议》中未成年人条款的相关约定

 

另外,《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亦规定了直播平台应“建立未成年人专属客服团队,优先受理、及时处置涉未成年人的相关投诉和纠纷,对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账号打赏的,核查属实后须按规定办理退款”。实测发现,在B站充值后,用户可以在简单提交相关信息后,通过专属客服办理涉及未成年人充值的退款工作,该做法与上述规定保持了一致。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及更新也正是为了给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法律支持;同时,直播平台等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践行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过程中,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实名审核等机制,确保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同时维护自身权益。

 

  注   释  

① 广州互联网法院(2019)粤0192民初30976号《民事判决书》

②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2507号《民事判决书》

(作者:陈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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