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豪研究丨委托作品的权利特性以及针对委托人的法律实务建议

时间:2024/07/02 阅读:196

 

【摘  要】委托作品,是受托人与委托人订立合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其创作的作品。常见的通过委托创作的作品有品牌LOGO、产品外观、定制歌曲、摄影写真等。委托作品作为著作权体系中的“特殊作品”,其特性却容易被忽略,如果未作妥善安排,投入资金的委托人不仅可能无法实现委托目的,还会深陷侵权纠纷。本文通过梳理委托作品的权利特性,以期向委托人提供一些法律实务建议,使其能够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权益。

 

【关键词】委托作品  权利归属  侵权责任

 

    1     委托作品的权利归属

委托作品的法律基础是合同关系,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委托人与创作者可以自由对委托设计作品归属进行约定,既可以约定由委托人享有,也可以约定由创作者享有。这种约定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其他形式。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则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对于创作内容较为简单、完成周期较短的作品,委托人往往忽略合同的签署,通常也不会重视对作品著作权权属进行特别明确,这将导致委托人无法主张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权属。

委托作品的人身权,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归属,能否通过合同约定由委托人享有,目前存在一定争议。即便民法领域的人身权利具有专属性,但委托人在较多情况下对委托作品的著作人身权的行使仍有诉求。针对该问题,主要存在以下观点:

 

观点一,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属于意思自治的范围,应当允许对著作人身权的归属进行约定。

观点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应按照民法的一般原理,不能转让,也不能约定归属,只能属于作者。

观点三,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基于的较强的人身属性应当属于受托人;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带有一定经济性质,与著作财产权关系密切,会影响著作财产权的行使,应允许当事人进行约定。

虽然著作人身权的归属仍有争议,但普遍观点认为合同可以对人身权的行使作出约定,例如约定委托作品由委托人署名并发表。

 

   2      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时委托人对委托作品的使用范围

在受托人基于合同约定或者《著作权法》的规定,享有委托作品的著作权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本规定确立了以下原则:

一方面,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委托作品的使用范围,即使约定著作权归属受托人,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仍然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而相应的使用范围,也会构成对受托人著作权行使的限制。

另一方面,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需要强调的是,在没有明确约定使用范围的情况下,委托人享有免费使用作品的权利,仍以双方建立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基于民法的公平原则,部分法院还会将委托人是否按约履行自身义务作为其能否免费使用作品的前提。

对如何界定“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也较易发生争议。首先可以确定的是,从消极层面讲,委托人在使用作品时,应当表明作者身份,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

但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属于主观概念的“委托创作目的”,双方在认识上往往存在较大偏差,委托人尽可能地对该问题作扩大解释,而受托人则尽可能地作缩小解释。一般情况下,“特定目的”可以结合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包括受托人对委托创作目的的了解程度)、委托作品的性质等因素,从平衡当事人之间利益角度出发综合考量。

 

   3      如委托作品系侵权作品委托人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委托人对于侵权主张并不适用合法来源抗辩。《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条后半句以及《商标法》《专利法》中的相关规定统称为“合法来源抗辩”。根据前述规定,只有侵权复制品的发行者及部分侵权复制品的出租者可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并非可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主体。也就是说,委托人仅凭借委托作品系合法委托创作而来,并不能免除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该规则主要考虑了通常情况下委托作品的创作过程贯穿了委托人的意志,委托人对于最终形成的创作作品发挥了较多的主观能动性。

因此,如委托作品系侵权作品,委托人使用侵权作品时,则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对于委托人是否应当承当赔偿责任,目前的主流观点是以委托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为判断依据。例如,委托人对作品创作存在指示过失、委托人直接参与了部分作品创作过程、受托人并不具备相关创作能力、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权利作品知名度较高、委托人在收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仍予以使用等情形,可认定委托人存在主观过错。而无论委托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仍应就其使用侵权作品所获得的利润,向权利人承担返还责任。

关于委托人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设计方主张何种权利的问题?由于委托创作合同一般认为属于承揽合同,可以参照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中对承揽人的义务要求界定设计方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委托人可要求受托人对委托作品进行修改、重作、赔偿损失。鉴于侵权作品完全没有使用价值,在委托人不主张对委托作品进行修改、重作的情况下,则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受托人退还报酬并赔偿损失。

 

   4     委托作品遭遇侵权时委托人的诉讼权利

对于约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委托人的情况,委托人作为著作权人,可以直接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但如果涉及侵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鉴于委托人是否享有著作权人身权仍存在争议,审理法院仍可能需要就委托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论证。

对于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的情况,委托人基于在一定范围内免费使用委托作品的权利,能否向侵权人提起诉讼?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参照独占、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获得诉权的逻辑,基于委托人所享有的权利仅是在一定范围免费使用作品,而无法实现独占或排他的效果,委托人缺乏直接向侵权人主张责任的基础。但如果受托人怠于制止侵权行为,导致委托人无法实现委托目的,或合同权利受损,则委托人可以要求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5     对委托人的建议

鉴于委托作品具有的法律特性,笔者结合所办案件对拟采用委托创作方式获得知识产权的投资人提出以下实务建议:

 

(一)务必重视委托创作合同的签订和具体约定。一方面,通过签署合同明确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法律关系,锁定委托创作的法律关系;另一方面,须与设计方磋商并约定包括创作目的、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具体的行使方式、委托人有权使用作品的具体权利内容和范围、受托人对委托作品的使用限制、具体可行的验收标准和方式等。

合同中还应必备保证条款与追偿条款,即要求受托人明确委托创作的作品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如发生委托作品侵权争议纠纷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进行追偿,同时约定能够全面覆盖委托人实际损失的违约条款。

(二)要求受托人及时协助委托人办理版权登记,可再次要求受托人出具关于著作权归属的书面声明。

(三)全面和妥善保存与委托设计有关的谈判记录、设计交流、验收文件和底稿原件等材料。委托人向侵权人维权,或者抗辩第三方索赔时,委托人证明作品的作者、自身的善意均需要依赖于前述材料。前述材料亦可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发生纠纷时,帮助查明事实的有力证据。

(四)如果委托作品已经创作完成,但双方并未对著作权归属进行明确约定,建议委托人尽快签署补充协议或者著作权转让合同,争取著作权。

(五)当发现第三人实施了对委托作品的侵权行为,应及时与受托人联系,共同配合分析认定侵权行为,完善委托作品的原创证明,选择合法的主体进行维权;当委托人被第三方主张侵权索赔时,亦应及时要求受托人提供原创证明,配合出庭作证,如委托作品确系侵权,应在尽可能证明自身无过错的情况下,适时启动对受托人的索赔。

(作者:王冠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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