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多年的房地产业务领域实务经验,笔者收集并分析了非典等疫情及汶川地震后房地产行业的相关判决及司法解释,并且结合情势变更原则的确立和实践,对本次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及其法律后果进行探究。
疫情当前,我们不仅需要把自己关在家中避免传染,也要遵守法律底线,加强自我约束。本文将对疫情中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及法律后果进行梳理,明确刑事高压线,从而规避法律风险。
自本次疫情爆发以来,中豪律师事务所已经接到诸多客户关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问题的咨询。现经过整理以及进一步挖掘,本所律师将企业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归纳,并提出适当的建议以供企业选择。
本公众号已经连发两篇文章,就企业主关心的新冠疫情下的劳动用工和房屋租金等问题进行了分析。企业主同样也会关心在疫情冲击之下,企业收入巨减,无力支付贷款本息怎么办?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分析。
1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新冠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的确定标志着新冠疫情正式被确认为国际性事件。随即,不少国家相继采取了针对中国公民的入境管制措施,其对我国抗击新冠疫情及我国企业,包括走出去企业都将产生重大影响。
为便于广大客户明晰相关法律问题,尽快恢复生产和经营,我们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案例检索结果和近期客户咨询的典型问题,简要分析本次疫情对商场物业租赁合同履行的影响,并以问答的形式,站在出租人的角度,为商场经营者提出相关经营建议。
2020年1月27日,为应对来势汹汹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上海、浙江、江苏、广东、重庆等地陆续出台通知,明确要求当地部分企业推迟复工。
本次《会议纪要》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的适用起到了纠偏的效果。改变了最高法院第9号指导案例的裁判要点,将怠于清算的责任回归到侵权责任轨道上进行解决。同时,也明确股东可以以积极履行清算义务、因果关系及诉讼时效等进行抗辩。
本次《会议纪要》对审理公司人格否认的基本原则进行了规范,同时对三种典型情形(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进行了细化。但如何分配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举证责任,将关系到公司人格否认相关制度能否得到有效适用。
在股权变动方面,《会议纪要》明确了“记载于股东名册作为股权转让完成的依据”,“未经股权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裁判规则。同时,从其他股东、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层面,对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