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扩大对外开放和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生效施行,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需要在五年内调整至与内资企业一致。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公司法》,将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对我国公司主体的治理结构作出了新的调整优化规定。
为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规定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签订债务加入合同时,相对人需注意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
破产清算案件中,管理人处理债权基于以物抵债协议提出的各种请求时,首先应当研判基础债权协议是否存在可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被认定不成立等情形,然后从以物抵债协议本身的效力以及抵债财产的法律状态这两个层面,研判以物抵债本身是否有效。
我国司法实务在处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数额时,多放弃传统的印证证据规则而采用推定规则。针对所推定的犯罪数额,被告人提出具体异议的部分,辩护人应说服办案机关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被告人未提出异议的部分,辩护人应说服办案机关予以从轻处罚。
随着政府信息公开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已然偏离其监督行政执法的主要目的,转化为新型行政权力以及新型惩戒措施——声誉制裁。
受房地产市场大环境低迷之影响,近年来众多房开企业面对资金压力陷入困局,在预售制度下即出现了大量的项目停工、房屋交付困难的境况,进而引发企业与商品房消费者、银行以及施工人之间的利益矛盾。
虽然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只在《破产会议纪要》中进行了提及,目前还没有法律层面的规定操作步骤。从实质合并受理流程来看,需要关联企业均具备破产原因。从典型案例来看,实务中对关联企业间以整体眼光审查,共用重整价值与重整可行性。
自2020年疫情开始,整个市场经济都面临着大环境的考验,也给近几年本就艰难的房地产行业雪上加霜,致使很多房地产公司都陆续进入了破产程序。房地产公司破产一般涉及众多购房人的问题,对此类问题如何处理,无疑是对管理人专业知识及综合能力的考验。
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中,破产信托产品也被多次适用,但对于部分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重整成功而转清算但又有价值的破产案件,及部分资产较复杂,快速简单处置极有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破产清算案件中,信托如何得以应用?笔者拟对此进行梳理和思考,以期能在后续案件中有更多更好的资产处置路径。
2016年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明确提出,对于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要破除障碍,依司法程序进行破产清算,全面清查破产企业财产,清偿破产企业债务并注销破产企业法人资格,妥善安置人员。对符合破产条件但仍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支持债权人和企业按照法院破产重整程序或自主协商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