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成都市棒棒娃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棒棒娃公司)与股东SEAF Sichuan SME Investment Fund LLC(以下简称SEAF四川投资公司)、股东李湧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及《保证合同》,约定:SEAF四川投资公司向李湧转让所持全部股权,成都棒棒娃公司作为担保人,对股权转让款的足额、按时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前述《股权转让合同》及《保证合同》的主要事项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因李湧未按期足额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产生纠纷。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SEAF四川投资公司作为特拉华州公司,诉讼主体是否适格,法定代表人是否适格;二是公司为股东内部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的效力。中豪自接受代理后,一方面指导客户准备境外资格文件,包括公司注册证以及各股东方对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另一方面从合资公司成立时的审批文件入手,调取工商、商务局的文件,进一步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一致。同时,本所律师从最高院案例以及本案情况充分论述担保的有效性,最终我方证据及观点均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例对涉外主体在中国境内民事诉讼中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公司为股东内部股权转让担保应履行的手续提供了参考。
本项目的牵头合伙人为李静律师和汪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