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青苗、黎莎莎代理的某上市公司被诉证券虚假陈述案圆满胜诉

时间:2024/08/16 阅读:1275

近期,在股民起诉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中,合伙人青苗、黎莎莎等接受该上市公司委托作为代理人积极应诉。代理律师从原告的损失是否产生、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虚假陈述、原告投资决定及其损失与上市公司陈述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多方面收集并组织证据,内部进行多次论证研判,通过抽丝剥茧梳理出有利的事实与代理观点,一审及二审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认定不构成虚假陈述,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上市公司胜诉。

 

本案所涉某上市公司拟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公告了收购方案并在履行过程中陆续公告收购进展。原告看到上市公司的回购计划后,分批多次购入公司股票。因市场变化及自身经营不如预期,上市公司在履行回购一段时间后,无力继续按原公告计划履行完毕,遂决定终止回购并依法公告。为此,上市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警示函件。在此期间,由于原告购买的股票有较大幅度下跌,在看到上市公司终止公告后,认为上市公司构成虚假陈述,购买股票的价差损失系由上市公司在实施过程中隐瞒相关事实所致,故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

 

青苗、黎莎莎律师作为上市公司的代理人,根据本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特点,全方位组织和举示证据。在法庭辩论阶段,根据虚假陈述的构成要素,对上市公司的公告是否虚假、即使虚假是否具有重大性,以及上市公司回购公告与原告购买股票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告的损失与上市公司终止回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分析和论证,并提供股票走势图表及各阶段影响股价走势的主要事实等进行了直观和生动的展示。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采纳了中豪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上市公司不构成虚假陈述。

 

本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系在收到监管部门的警示函件情况下,经过代理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认定为不构成虚假陈述,取得重大胜利!若上市公司在本案件中被认定为存在虚假陈述,则可能产生示范效应,引起众多股民效仿起诉,从而对上市公司造成相当重大的不利后果。中豪律师代理本案的成功在于,围绕证券虚假陈述的构成要件,全面组织证据,多角度进行法理论证与研判的基础上,采取灵活及专业系统的分析方法和切入角度,最终为客户赢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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